文件提及:
在撥付補貼資金時,應優先足額撥付國家光伏扶貧項目、50kW及以下裝機規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至2022年底;優先足額撥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項目至2021年底;優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、2020年起采取“以收定支”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新增項目至2021年底;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“領跑者”項目和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,優先保障撥付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%;對于其他發電項目,按照各項目至2021年底應付補貼資金,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。